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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检测,分为很多种类型,比如房屋完损检测、房屋危险性鉴定、房屋安全鉴定、房屋抗震鉴定、房屋可靠性鉴定等等。不同类型检测类型,关于有效期,有不同的规定。
我们常做的危房鉴定,报告的有效期,是怎么规定的呢?
《城市危房管理规定》根据鉴定结果的不同做了不同的规定。
对于鉴定结果为非危房的,《城市危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对于鉴定结果为危房的,《城市危房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1)观察使用、2)处理使用、3)停止使用、4)整体拆除。
对于第1)类观察使用,只说尚能短期使用,这个短期是多短没有明确,在确有把握的情况下可以按半年考虑,到时间后进行定期观察,但总的使用年限不宜超过1年,而应及时转入第2)类处理使用。
对于第2)类处理使用,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解除危险的房屋,其后续使用年限应由采取适当技术措施解除房屋危险的实施单位来评估。
对于第3)类停止使用的危房,是暂时不便拆除,暂时是多久?这应和委托方沟通,将拆除时限直接写入鉴定报告的结论中,原则是能早尽早,并且未拆除前要做好防护预警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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