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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责任。房屋的所有人、使用人、 经营管理人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二、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承担下列房屋安全责任:
(一)按照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二)检查、维修养护房屋;
(三)装修房屋不得危及被装修房屋和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四)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
(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三、房屋所有权人是危险房屋治理责任人
应当按照要求对危险房屋实施治理并做好腾空房屋紧急避险准备,不得强行居住或使用危险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要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采取临时性加固、支撑或 疏散人、物等安全措施。
四、日常使用中,房屋产权人和使用人不得实施下列有损房屋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案,且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改动建筑 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或开挖地下室;
(三)擅自在原有房屋上加层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洞口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五)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
(六)在楼面、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
(七)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
(八)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水整体功能的结构;
(九)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
(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五、进行隧道、基坑等建设工程施工作业时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装修房屋,应当按规定向建设等相关主管部门申报。
六、爆炸、沉降、垮塌等突发紧急事件和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后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全力配合各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应急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