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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检测依据
(1)《水运工程水工建筑物原型观测技术规范》(JTJ 235-2016);
(2)《水运工程测量规范》(JTS 131-2012);
(3)《水运工程地基基础试验检测技术规程》(JTS 237-2017);
(4)《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实体检测技术规程》(JTS 239-2015);
(5)《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 270-1998);
(6)《码头附属设施技术规范》(JTS 169-2017);
(7)《港口水工建筑物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JTJ 302-2006);
(8)《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 257-2008);
(9)《高桩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S 167-1-2010);
(10)《水运工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JTS 151-2011);
(11)《港口工程荷载规范》(JTS 144-1-2010);
(12)《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S 147-1-2010);
(13)《港口工程桩基规范》(JTS 167-4-2012);
(14)《港口码头结构安全性检测与评估指南》。
1.2检测内容
一、板桩码头检测
1.1环境条件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码头前沿水深和冲淤变化情况;
(2)码头设计水域的波浪、水位、流速和流向等水文条件的变化情况;
(3)码头设计水域的水质变化情况;
1.2变位与变形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码头前沿线的变位;
(2)码头面的沉降、凹凸变形、码头面层的破损及开裂情况;
(3)前墙的变形;
(4)锚碇结构的变位;
(5)拉杆及其连接构件的变形;
(6)斜拉桩或斜顶桩的变位;
(7)前后轨道梁间距及顶高程的变化。
1.3结构构件破损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前墙、锚碇墙、导梁、胸墙或帽梁的损坏情况;
(2)钢板桩及锁口的损坏情况;
(3)墙后回填料流失情况及其引发的变化;
(4)墙身排水孔的有效性;
(5)前墙、锚碇墙或锚碇桩、胸墙或帽梁、导梁和轨道梁等的裂缝数量、位置、走向、长度、宽度和深度;
(6)钢拉杆防腐层的完整情况。
二、重力式码头检测
2.1环境条件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码头前沿水深和冲淤变化情况;
(2)码头设计水域的波浪、水位、流速和流向等水文条件的变 化情况;
(3)码头设计水域的水质变化情况;
2.2变位与变形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基床和基础的冲刷变化情况;
(2)岸壁式码头的横向水平变位、沉降和倾斜;
(3)墩式码头每一个沉箱或圆筒的水平变位、表面尺寸和竖向倾斜;
(4)码头后方陆域地表局部沉陷的位置、平面尺寸和沉陷量。
2.3结构构件破损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水下结构和胸墙垫板、胸墙、卸荷板、胸墙块体的破损情况;
(2)轨道梁的破损情况;
(3)结构构件裂缝的数量、位置、走向、长度、宽度、深度及裂缝是否贯穿等情况。
三、高桩码头检测
3.1环境条件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码头设计水域的水深和冲淤变化情况;
(2)码头设计水域的波浪、水位、流速和流向等水文条件的变化情况;
(3)码头设计水域的水质变化情况;
3.2变位与变形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码头位移引起的平面位置变化情况;
(2)码头沉降引起的顶面高程变化情况;
(3)码头接岸结构基础冲刷、淘空和破损的变化情况;
(4)码头接岸结构的倾斜、位移和沉降的变化情况;
(5)码头上部构件的挠度和扭曲情况;
(6)桩基的位移和倾斜情况。
3.3结构构件破损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结构构件裂缝的数量、位置、走向、宽度、深度和长度等;
(2)结构构件混凝土剥落的位置、区域和程度等;
(3)钢构件损伤的位置、区域和程度等。
四、斜坡码头及浮码头检测
4.1环境条件的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岸坡、河床或海床和地基的冲淤变化情况;
(2)码头设计水域的波浪、水位、流速和流向等水文条件的变化情况;
(3)码头设计水域的水质变化情况;
4.2变位与变形的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系船块体、定位墩导桩、撑杆墩及撑杆、锚块等趸船系留设施的变位与变形;
(2)钢引桥的变位与变形;
(3)斜坡码头路面、轨道、轨道梁或轨枕、梁板、桩柱、墩台或挡土墙的变位与变形;
(4)浮码头升降架、固定引桥面、梁板、桩柱、墩台或挡土墙的变位与变形。
4.3结构构件破损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1)系船柱、系船块体、定位墩导桩、撑杆墩及撑杆和锚链等趸船系留设施的损坏情况;
(2)斜坡码头轨道、轨道梁或轨枕、梁板和桩柱等结构构件的 损坏情况;
(3)浮码头升降架、梁板和桩柱等结构构件的损坏情况;
(4)钢引桥及其连接部件的损坏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