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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抗震鉴定的适用范围:
1)接近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建筑;
2)原设计未考虑抗震设防或抗震设防要求提高的建筑;
3)需要改变结构的用途和使用环境的建筑;
4)其他有必要进行抗震鉴定的建筑。
抗震鉴定分为两级,第一级鉴定以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为主进行综合评价,第二级鉴定以抗震验算为主结合构造影响进行综合评价。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和要求应符合《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第3.0.4条的规定。
房屋应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确定其后续使用年限,不同的后续使用年限,其抗震鉴定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后续使用年限30年的房屋(A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要求时,建筑可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当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标准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2、后续使用年限40年的房屋(B类建筑)的抗震鉴定,应检查其抗震措施和现有抗震承载力再作出判断。当抗震措施不满足鉴定要求而现有抗震承载力较高时,可通过构造影响系数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当抗震措施鉴定满足要求时,主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5%、次要抗侧力构件的抗震承载力不低于规定的90%,也可不要求进行加固处理。
3、后续使用年限50年的房屋(C类建筑)的抗震鉴定要求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达到相同的设防目标,应按《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4、灰砂砖砌体的房屋应按《蒸压灰砂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CECS 20:90的要求进行抗震鉴定。
在下列情况,宜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1、周边邻近地质条件改变的房屋;
2、改变用途或使用条件的房屋;
3、需改造和扩建的房屋;
4、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
5、其它需要安全鉴定的房屋。
房屋整体结构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应按构件、楼层结构、分部结构和整体结构四个层次进行安全性分步评级,并应结合周边邻近地下工程的影响程度做出综合评定。每个层次按四个安全性等级进行评定:
1、第一个层次为构件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其评定等级分为a级(安全)构件、b级(有缺陷)构件、c级(有严重缺陷)构件和d级(危险)构件四个等级。每个构件按主要承重构件、次要承重构件和其他承重构件分为三大类,根据其承载力、变形、损坏和缺陷,依据相应的鉴定评级标准进行鉴定评级后,统计出每种构件各个等级的数量及占比,对主要承重构件、次要承重构件和其他承重构件进行评级。
2、第二个层次为楼层结构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其等级评定分为AC级(安全)楼层、BC级(有缺陷)楼层、CC级(局部危险)楼层和DC级(危险)楼层四个等级。依据各类构件鉴定评级的结果,对楼层结构的安全性进行鉴定评级。
3、第三个层次为分部结构的安全性鉴定评级,其等级评定分为Ab级(安全)结构、Bb级(有缺陷)结构、Cb级(局部危险)结构和Db级(危险)结构四个等级。
分部结构安全性鉴定评级分为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两个分部的安全性鉴定评级。
(1)地基基础的安全性评级分为两步:第一步先根据地基的勘探资料(地质状况)和上部结构变形和裂缝的直观观测,评定地基基础的安全性等级;在第一步不能确定时,应进行第二步地基基础的检查和检测。
(2)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按楼层结构安全性、承重结构整体性及倾斜率三个项目中的最低安全性等级评定。
4、第四个层次为房屋结构的安全性综合鉴定评级,其等级的评定分为A级(安全)房屋、B级(有缺陷)房屋、C级(局部危险)房屋和D级(整体危险)房屋四个等级。根据地基基础和上部承重结构的安全性等级,并结合房屋周边邻近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程度进行综合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