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高层建筑物越来越多。为保证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寿命和建筑物的安全性,并为以后的勘察设计施工提供可靠的资料和相应的沉降参数,建筑物沉降观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愈加明显。
沉降观测应测定建筑的沉降量、沉降差及沉降速率,并应根据需要计算基础倾斜、局部倾斜、相对弯曲及构件倾斜。
根据沉降观测精度要求高的特点,为能精确地反映出建筑物在不断加荷作用下的沉降情况,一般规定测量的误差应小于变形值的1/10~1/20,为此要求沉降观测应使用精密水准仪(S1或S05级),水准尺应使用受环境及温差变化影响小的高精度铟钢水准尺。
沉降观测的周期和观测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施工阶段的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在基础完工后或地下室砌完后开始观测;
2)观测次数与间隔时间应视地基与荷载增加情况确定。民用高层建筑宜每加高2层~3层观测1次,工业建筑宜按回填基坑、安装柱子和屋架、砌筑墙体、设备安装等不同施工阶段分别进行观测。若建筑施工均匀增高,应至少在增加荷载的25%、50%、75%和100%时各测1次;
3)施工过程中若暂时停工,在停工时及重新开工时应各观测1次,停工期间可每隔2月~3月观测1次。
2、建筑运营阶段的观测次数,应视地基土类型和沉降速率大小确定。除有特殊要求外,可在第一年观测3次~4次,第二年观测2次~3次,第三年后每年观测1次,至沉降达到稳定状态或满足观测要求为止。
3、观测过程中,若发现大规模沉降、严重不均匀沉降或严重裂缝等,或出现基础附近地面荷载突然增减、基础四周大量积水、长时间连续降雨等情况,应提高观测频率,并应实施安全预案。
4、建筑沉降达到稳定状态可由沉降量与时间关系曲线判定。当最后100d的最大沉降速率小于0.01mm/d~0.04mm/d时,可认为已达到稳定状态。对具体沉降观测项目,最大沉降速率的取值宜结合当地地基土的压缩性能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