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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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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既有工业建筑可进行可靠性鉴定:
1) 以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砌体结构为承重结构的单层和多层厂房等工业建筑物;
2) 烟囱、钢筋混凝土冷却塔、贮仓、通廊、管道支架、水池、锅炉钢结构支架、除尘器结构等工业构筑物。
 
2、当工业建筑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进行可靠性鉴定:
1)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拟继续使用时;
2) 使用用途或环境改变时;
3) 进行结构改造或扩建时;
4) 遭受灾害或事故后;
5) 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者出现较严重的腐蚀、损伤、变形时。
 
3、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可靠性鉴定:
1) 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
2) 需要进行较大规模维修时;
3) 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
 
4、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可进行专项鉴定:
1) 结构进行维修改造有专门要求时;
2) 结构存在耐久性损伤影响其耐久年限时;
3) 结构存在疲劳问题影响其疲劳寿命时;
4) 结构存在明显振动影响时;
5) 结构需要进行长期监测时。
 
5、工业建筑在下列情况下,可仅进行安全性鉴定:
1) 各种应急鉴定;
2) 国家法规规定的安全性鉴定;
3) 临时性建筑需延长使用期限。
 
鉴定对象可以是工业建筑整体或相对独立的鉴定单元,亦可是结构系统或结构构件。
鉴定的目标使用年限,应根据工业建筑的使用历史、当前的技术状况和今后的维修使用计划,由委托方和鉴定方共同商定。对鉴定对象不同的鉴定单元,可确定不同的目标使用年限。
 
6、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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