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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后至1966年,由于我国没有发生较大的破坏性地震,客观上也无迫切的要求,因此研究工作还仅限于在少数科研设计部门内进行,抗震设计主要参考前苏联的《地震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1959年和1964年,我国曾两次编制包括各类工程结构的《地震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草案),虽然未正式颁发,但对工程抗震设计仍然起了一定的作用。
在一些重点建设工程中,对抗震问题也有所考虑,但因没有国家的规范标准可以遵循,一般都以专家论证的方式,参考国外的有关规范,对重点建设工程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1966年3月河北邢台发生6.8~7.2级大地震,1970年1月云南通海发生7.7级大地震,1973年2月四川炉霍发生7.7级大地震,都给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失,建筑的抗震设计被提上议事日程,于是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在1974年8月3日正式颁布了我国第一本工程抗震设I十规范《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4(试行),适用于设计烈度(抗震设计所采用的烈度称为设计烈度)7度至9度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并规定:“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建筑物或设计烈度高于9度的建筑物,应进行专门研究设计”,自1974年12月1日起试行,该规范比较简单,总共4章,有条文80条,32开本46页。
1975年2月辽宁海城又发生7。3级大地震,1976年5月云南龙陵又发生7。6级大地震,特别是1976年7月28日河北唐山发生7。8级大地震,将半个唐山夷为平地,死亡24万余人,1976年8月16日四川松潘平武又发生7。2级大地震,这一连串大地震发生后,严童的地震破坏和重大的人员伤亡更加引起人们和工程界的关注。
这些大地震的震害调査报告为建筑抗震技术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从而也推动了我国建筑抗震技术的蓬勃发展,也有必要对《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4进行修订。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于1978年10月21日颁发了《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TJ11-78,规定自1979年8月1日起施行,本规范适用于设计烈度7度至9度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包括房屋和构筑物),并规定:“有特殊抗震要求的建筑物或设计烈度高于9度的建筑物,应进行专门研究设计”,“对基本烈度为6度的地区,工业与民用建筑物一般不设防,但应尽量考虑本规范第4条第四、六、八款的有关要求”(第四款:“力求建筑物体型简单,重量、刚度对称和均匀分布,避免立面、平面上的突然变化和不规则的形状”;第六款:“不做或少做地震时易倒、易脱落的门脸、装饰物、女儿墙、挑檐等”,第八款:“在设计中提出保证施工质量的要求”),根据唐山地震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了在砌体结构中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规定。
该规范总共仍是4章,条文增至103条,32开本总共53页。1979年以后我国推行全面的改革开放政策,我国的建筑抗震研究和技术人员同美国、日本等国的同行开展了密切的交流和合作,结合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国内开展大量试验研究和理论分析的同时,学习、吸收了国际上最新的建筑抗震研究成果。在此基础上又对78抗震规范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形成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1989年3月27日批准颁发,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范内容比78抗震规范大有增加,总共有11章,条文有294条,32开本共111页。其主要特点可槪括如下:①以概率可靠度为基础的三水准设防(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和二阶段抗震设计思想(小震下的截面抗震验算和大震下的结构变形验算),加强了对概念设计的总体要求;②对6度区的建筑抗震设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③对建筑的重要性进行分类,以基本烈度和建筑重要性分类共同确定设防水准;④4类场地划分和考虑远近震影响的地震作用计算;⑤场地土液化判别和危害程度等级分类;⑥关于结构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扭转和竖向地震效应的计算;⑦截面承载力验算,引入抗震调整系数,取代总安全系数和结构系数,⑧弹塑性变形验算和变形控制指标。
89抗震设计规范基本上达到了20世纪80年代的国际建筑抗震设计的先进水平,对我国的建筑抗震设计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设计规范是原有经验的总结,随着经验的不断积累,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发展和进步,随着新技术的不断涌现,规范总是需要不断完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1年7月20日发布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0-2001,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总共有13章,条文有445条,加上11个附录与编制说明,32开本共335页。
该规范是在调査总结了近几年国内外几次大地震的经验教训后,并采纳了国内外有关新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对GBJ11—89规范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是:调整了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提出了按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进行抗震设计的要求,将原规范的设计近、远震改为设计特征周期分区;修改了建筑场地划分、液化判别、地震影响系数和扭转效应计算的规定,增补了不规则建筑结构的槪念设计、结构抗震分析、楼层地震剪力控制和抗震变形验算的要求;改进了砌体结构、混凝土结构、底部框架房屋的抗震措施;增加了有关发震断裂、桩基、混凝土筒体结构、钢结构房屋、配筋砌块房屋、非结构构件等抗震设计的内容以及房屋隔震、消能减震设计的规定;取消了有关单排柱内框架房屋、中型砌块房屋及烟囱、水塔等构筑物的抗震设计规定;并将我国主要城镇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作为附录列入,以方便设计人员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08年7月30日发布《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局部修订的公告,标记为“(2008年版)”,规定从2008年7月30日起施行,主要根据2008年5.12汶川大地震的震害教训和破坏特点,对楼梯设计等增加了具体的规定,并对四川、陕西、甘肃三省部分地区的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分组进行调整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5月31日发布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总结了2008年汶川地震震害经验,对灾区设防烈度进行了调整,增加了有关山区场地、框架结构填充墙设置、砌体结构楼梯间、抗震结构施工要求的强制性条文,提高了装配式楼板构造和钢筋伸长率的要求。除了保特2008年局部修订的规定外,主要修订内容有:补充了关于7度(0.15g)和8度(0.30g)设防的抗震措施规定,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调整了设计地震分组;改进了土壤液化判别公式;调整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参数、钢结构的阻尼比和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隔震结构的水平向减震系数的计算,补充了大跨屋盖建筑水平和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方法;提高了对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抗震设计要求;提出了钢结构房屋抗震等级并相应调整了抗震措施;改进了多层砌体房屋、混凝土抗震墙房屋、配筋砌体房屋的抗震措施;扩大了隔震和消能减震房屋的适用范围;新增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原则以及有关大跨屋盖建筑、地下建筑、钢排架厂房、钢支撑一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一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的抗震设计规定;取消了内框架砖房的内容。
本次修订后共有14章59节,条文合计630条(其中强制性条文56条),12个附录,加上编制说明,32开本总共497页。
我国的《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89、《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定》JZ102—79、《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9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等规范、规程、规定中,也一直有关于抗震设计的内容,与同期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内容既有重复,也有不同之处,《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定》JZ102—79、《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JGJ3—91、《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及JGJ3—2010对高层建筑的抗震设计均有若干专门的规定。